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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建言: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权利义务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07日作者:四川新闻网 郑钰飞 蔡小莉
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建言: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权利义务


  诉法再次启动修改,越来越多的声音指向死刑复核程序改革。日前,三位国内知名刑辩律师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
  陈有西:浙江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

  “让律师质疑,死刑复核公开化”

 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规定非常粗疏,需要个案来推动制度上的完善。放手让律师质疑,充分听取律师意见,才能发现案情疑点并排除。我期望这次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改能够注意这些问题,复核程序公开化,将该程序回归到控辩双方有效参与的诉讼化程序中来。

  张青松: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

  “把死刑复核直接设为三审程序”

  最理想的是把死刑复核直接设为三审。在二审结束维持死刑后,案件递交最高法院,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律师,让他们阅卷后公开开庭辩论,再就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或立即执行做出裁判,这才是非常有效且符合诉讼理念的制度。当然,三审制度可能造成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增加大量的人员编制。不过,这就不是法律问题,而是行政问题了。

  成安:四川刑辩律师网首席律师

  “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中的权利义务”

  目前,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信息不公开,律师受理死刑复核案件后,可能很长时间内都无法了解所受理案件的基本信息,更无从表达辩护意见。相关立法部门应明确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,让死刑复核“看得见、摸得着”,让律师真正参与其中。

  刑事法官:

  当前律师参与死刑复核

  所起作用没有预期大

  四川省高院刑事审判庭一法官介绍,省内目前对律师介入死刑复核案件的统一做法是,律师可向省高院申请查阅相关证据、案情信息等,律师对案件发表的辩护意见或提供新的证据,可通过省高院转给最高院。而且,当前律师即使介入死刑复核案件,也没有主动权,即死刑复核法官不把律师作为诉讼主体之一参与阅卷、开庭,并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。对于即将修改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作出明确规定,该法官认为,这一规定更多是影响最高法院的工作模式。事实上,一个死刑案件到了复核阶段,案件基本情况、证据等在一、二审阶段都公开完了,律师在其中所起作用并没有预期大。

  相关规定

  2007年1月1日,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。同年3月,最高法院等部门联合下发相关意见规定:死刑案件复核期间,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,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。2008年5月,最高院、司法部又发布《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》明确,死刑案件复核期间,被告人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提交证据材料,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制作笔录附卷,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,应当附卷。